加拿大养老产业发展历史和现状
加拿大养老最早起源于19世纪的济贫院和救济院,当时这些机构主要收容穷人和残疾人。除了食宿,不提供专业的医疗健康服务。当时各自治市采取向地主和不同的慈善机构征收贫穷税来资助这些救济院和济贫院。随着工业革命的爆发,农业社会转向工业社会,农村走向城市的进程,越来越多的老人住进了救济院。1867年加拿大宪法提到政府尽可能退一部分税款给各省,让各省自己有权设立相关基金,但宪法没有明确政府在医疗保健上应承担的责任。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时,50%以上住在救济院的人都是老年人。而在当时被安置或居住在救济院都被看作是不体面的。一战末期,人们才逐渐意识到老年人需要更好的有针对性的健康护理。
1927年加拿大议会通过了《老年人安全法案》,明确提供给年龄超过70岁的老人每月20元补助。但只有收入少或无收入的老人才符合领取补助的资格。19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以及二战让人们更深的意识到有必要提高全民福利。 1948年开始,联邦政府拨款给各省用于修建医院及其他公共医疗设施。同时,以萨省为首的各省开始引入健康医疗保险制度。1951年联邦政府通过了新的《老年人安全法案》,明确提供给全国每位年龄超过70岁的老人每月40元补助的义务。 1957年联邦政府通过了《医疗保险及诊疗服务法案》,保障每一位加拿大公民都能够享受免费的医疗服务。1984年《健康医疗法案》进一步明确了各省及地区健康医疗保险项目需要遵循的条件及标准。
每年用于健康医疗相关的款项,联邦政府的拨款占60%,各省及地区负责剩余40%。其中政府的60%拨款,一部分明确了用途,如建设医院等,但另一部分则交由各省及地区自己支配。随着老年护理的需求不断增高,各省政府用这部分拨款建起了疗养院和长期护理中心。疗养院或长期护理中心的入住条件是根据老人的健康需求设立的,并由省级政府运营的相关机构审核(安省CCAC:社区护理准入中心)。但由于济贫院和救济院给人留下的不好历史印象,有条件的老人反而选择私人养老院。
目前全国有约40万老人住在各种养老机构中,其中50以上都是年龄超过85岁的老人。大约25万老人住在公共养老机构中,15万左右住在私人养老机构中。这些养老机构房产,不论公共养老机构还是私人养老院,80%是属于私人公司,剩余小部分是教会和慈善机构所有。如今,政府将每年8.1%的GDP用于健康医疗。其中有大约130亿资金用于长期护理,约40亿资金用于家庭护理。
每个省及地区针对养老机构及服务都有自己的法律法规,内容基本上大同小异。总体上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公共养老机构,如安省的《长期护理机构法案》;另一类是针对私人养老机构的,如安省的《私人养老院法案》。
老人入住长期护理中心是需要其私人健康顾问推荐的,如果核查其每天需要至少2.5小时的护理服务,就推荐入住长期护理中心。长期护理中心的费用(主要指食宿费,医疗服务是免费的)到底多少由政府来承担,取决于老人的收入情况。如果老人有退休金、养老金以及RRSP等收入,并且超过每月的食宿费标准,那么老人自己就要承担90%以上的食宿费;如果低于每月的食宿费标准,那么剩余部分才由政府承担。长期护理中心不会因为老人没有收入而拒绝接纳该老人,但也不会所有老人(包括有收入的老人)的费用都由政府承担。这里指的收入是实实在在的收入,不包括资产。如果老人资产再多(如房产),但没有产生收入,老人入住长期护理中心的费用依然由政府承担。
私人养老院的费用就基本需要老人自费了,主要包括食宿费及医疗服务费,有配偶的只需增加餐费(每月700)。价格随着所在地区不同、老人年龄不同及提供的医疗服务不同而有所差异。
不论是长期护理中心、私人养老院还是家庭护理中心,其人员配置大同小异。主要有总经理、护理总监、餐饮经理、办公室经理、营销经理、注册护士、注册实习护士、私人护理员、保洁等。家庭护理机构还需特别配备职业治疗师、理疗医师及言语治疗师。一家中型养老院大概需要配备工作人员25-50之间,根据规模大小和提供服务类别多少进行调整。
加拿大养老产业发展成熟,资源合理配置,经营私人养老院成为数不多的高利润行业。虽然私人养老院的平均净利润能达到30%-45%,但投资门槛高、回报周期长也让大部分投资者望而却步。
(本内容系CCAD研究结果,如需转载,请标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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